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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狩猎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永康市****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陈某某在永康市**镇**村附近的山上放置三个猎夹和报警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直至被查获期间,未捕获过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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