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末冬初季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睢县**镇**社区北自家菜地里种植一些罂粟。2020年03月06日11时许,睢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此发现(已长成幼苗,约10公分高),随即在马某某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铲除。经现场清点,马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2000棵。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由于马某某是以食用幼苗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经有关单位发现后积极配合铲除幼苗,根据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种植罂粟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可视为自动铲除。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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