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庆云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十五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刘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河北省保定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大量烟草制品,后转售牟利,涉案价值共计997085元。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刘某某提供烟草制品存储场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继续侦查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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