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租住在湘潭市经开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侯审。 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其丈夫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响水乡红砂村桐子村民组私设屠宰场,胡某某雇请赵某某(另案处理)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 马某某、胡某某将未经检疫的生猪肉产品(俗称“白板肉”)进行销售, 销售金额14万余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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