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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马某某于2017年3月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后于四川省**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诊。从2018年起,经药贩子李某某(已故)、曾某某介绍,利用其自身门特病患身份、资料及其手里掌握的大量同为做过肾脏移植手术的门特病患提供的就诊卡、医保卡、病例等资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为其手里病患(含其自身)超量开具需要服用药品的处方,在领出上述药品后,将其余剩下的各类药品向曾某某、邓某某等药贩子寄售牟利,作为回报,马某某则向手里病患支付其卖药所获部分收益。此外,马某某还从药贩子邓某某、曾某某处采购药品对外销售牟利。马某某与相关病患及药贩子的交易主要系通过微信转账为主的方式进行,经补充鉴定审计马某某微信流入共计37683.2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马某某非法销售药品的数额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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