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9********,汉族,文盲,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季某某在未取得屠宰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本区**镇**村**组其家中屠宰生猪。同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季某某在其家中屠宰生猪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三只已屠宰生猪、一只待宰生猪及屠宰工具亦被扣押。现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季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13日以共计人民币52103元的价格向他人购进18只活生猪予以屠宰并销售。经鉴定,被扣押的待宰生猪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及季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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