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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小区**号楼**门**室,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号楼**门**号。2019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1215日、2020221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在未取得柴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相互分工配合,由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负责向天津港各货场、车队联系卖油、收账,张某甲负责驾驶车牌照号为津A****3和津A****8的油罐车先后多次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物流有限公司,采用根据上述公司机械设备的加油需求通过加注、计数、开票、最后统一结账的方式进行非法售卖,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售卖柴油金额共计2346933.4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港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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