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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镇**村**路**号。2001年1月10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患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以每升约5元的价格购买价值约10万元0号柴油约放于微山县马坡镇马后村其家中油罐内,除自用外以每升加价约0.2元的价格向周围群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52707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放牌厢货车(车牌:鲁******)一辆、加油机一部、加油灌一个等加油工具一宗及柴油230公斤。2019年10月25日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该0号柴油的闭杯闪点为70℃为合格产品。

鉴于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因此马某某的行为已达不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行为。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解除扣押,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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