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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马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有的油罐车(车牌号冀******)及三轮车,自临港经济开发区****加油站等处购进柴油后,放在其租赁停车场,非法销售给臧某某、曹某某等人所有的机械车辆使用,马某某供述其销售柴油150万余元,到案证人臧某某等人证实从马某某处购买柴油共计87余万元。2019年9月23日临港公安分局在马某某租赁场所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柴油一车。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2020年第1号商务部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成品油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马某某未经许可销售柴油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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