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侯某某,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开发区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湛江市开发区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李某某伙同宋某甲(均另案处理)通过史某某(另案处理)从安徽省宿州市、广东省清远市两地购买两只老虎,雇请庄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车牌号码:皖C*****)将老虎运输到湛江市雷州地区,同时安排李某某、蔡某某、宋某乙、宋某丙、“阿庆”(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对老虎进行屠杀并出售,再由李某某、蔡某某、柯某甲、卓某某、袁某某、柯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老虎制品进行分销处理。其中柯某甲想通过宋某甲收购一条老虎筋骨转销给叶某某;袁某某想通过宋某甲收购5斤老虎腰骨和一个老虎前爪;卓某某想通过李某某收购一条老虎鞭转销给罗某某;唐某某想通过蔡某某收购一个虎爪和一对飞时骨,同时张某乙于2019年4月27日两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共转账4.8万元人民币给宋某丁。当庄某某、张某甲驾驶货车(车牌号码:皖C*****)将老虎运输至湛徐高速下桥高速出口附近的国大加油站处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公安机关在蔡某某、柯某乙的家中依法扣押数件疑似老虎及其制品。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位于雷州市**广场**座**房的柯某乙家中依法扣押的疑似老虎制品(详见穗司鉴19010722900191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17号、49号)鉴定结论为:1-13号检材中的样品均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组织制品、15号检材中的样品为鸟纲鹳形目鹭科池鹭(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死体、16号检材中的样品为鸟纲鹃形目椋鸟科丝光椋鸟(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死体、17号检材中的样品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小鸦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在位于雷州市**镇**村**号**房蔡某某的家中依法扣押的疑似老虎制品(详见穗司鉴19010722900191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8-23号)鉴定结论为:18-23号检材中的样品均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的组织制品。其中涉案动物的涉案总价值为2208400元人民币。
进一步侦查发现,2018年3月至案发时,为了非法获利,宋某甲(在逃)多次联系安徽省宿州市上家从安徽等地购买老虎运输到湛江市雷州地区,再由宋某丙驾驶李某某名下的五十铃货车(车牌:粤G*****)接驳老虎并转运到指定地点(大部分地点位于湛江市雷州南兴镇宋村抽水站附近)进行屠杀并出售。同时雇请李某某、蔡某某、宋某乙、宋某丙、“阿庆”、宋某丁(在逃)、宋某戊等人在屠虎现场负责称量、包装、屠杀切块分类、收拾现场、“看风”等工作,随后由李某某、蔡某某、柯某甲、卓某某、柯某乙、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老虎制品进行分销处理。具体如下:
1、2019年2至4月份期间,宋某甲分别两次通过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老三”(另案处理)订购一只老虎,马某某分别两次将“老三”提供的老虎运输至湛江港交货给宋某甲的团伙。从2018年2月开始,宋某甲已曾安排李某某、柯某乙、宋某丁等人在屠虎的前两、三天时间事先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六次将购买老虎的订金(4.9万、5万、6万、8万和10万不等,六次共419000元)转账到马某某的女朋友尹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建设银行账号:62170017400********,62170017400********;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9739********)。
2、2018年11月初,李某某伙同宋某甲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从外地购买一只老虎运输到湛江市雷州南兴镇宋村抽水站附近(毗邻村里的小河边)进行杀害并出售。同时,雇请蔡某某、宋某乙、宋某丙、“阿裕”、“老三”等人在屠虎现场负责帮工(譬如按压老虎的腿方便屠杀、分类打包老虎制品等);“阿庆”负责将老虎放血及刀切分解老虎肉和骨头,紧接着就将老虎制品(老虎肉、虎鞭、骨头等)出售给卓某某、“知县”“阿清”、“阿督”等人并从中获利,其中李某某和宋某甲各获利3万多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开发区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本案相关已移交雷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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