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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采矿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县****镇**支部书记,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对本村村北汛期被冲刷的*河河堤护坡为由,安排他人在*河河道内非法采挖大量河沙。2019年11月30日,经山东**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实测,马某某非法开采的河沙共计11288.4立方米。2019年12月11日,经沂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马某某非法开采的河沙在2019年10月份的平均出矿装车价格为120元/立方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汛期,因大雨导致*河水位猛涨,河水将沂水县**镇**村多位村民位于*河南岸的承包地冲毁,并将地内的大量杨树冲走或冲倒,多位村民向时任**村**支部书记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反映,要求村委采取措施修河堤护地,否则将不再交纳承包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中旬、9月下旬两次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村委出钱雇佣挖掘机就近采挖*河河道内河砂以用于护坡,守护村民的财产安全。2019年9月28日至10月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本村村民张某某用挖掘机就近采挖河道内的河砂,堆放于*河南岸用作护坡。经测量,马某某开采的河沙共计11288.4立方米。经鉴定,马某某开采的河沙在2019年10月份的平均出矿装车价格为120元/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出于修堤护地、守护村民财产安全的需要而采砂,不具有获取矿产品以牟利的主观目的,主观、客观均惠及村民利益,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但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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