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老城区**号,因涉嫌犯有骗取票据承兑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票据承兑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7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其家属为其聘请了辩护人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泽波为其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为以犯罪手段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介绍贴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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