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5241989******,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藏**公司格尔木**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兴海县**大厦有限公司为自身经营向中国农业银行兴海县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并以马某甲所有的兴海县**大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2016年,兴海县**大厦因资金周转问题,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已提起公诉)与征信良好的犯罪嫌疑人马某丁(已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商议帮忙贷款的相关事宜。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区支行咨询贷款的事宜,并向邮储银行城中支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的马某某所有的兴海县**大厦产权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地考察购销合同上的经营场所,以及抵押物兴海县**大厦的情况后,于2016年10月9日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签订贷款的相关协议。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又与马某某在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兴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他项权证后,邮储银行城中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马某某放款200万元。以上借款由犯罪嫌疑人马某乙支取后用于兴海县**大厦。后因经营不善,犯罪嫌疑人马某乙等人无力按期偿还上述贷款,截止至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偿还邮储银行城中支行的贷款本金1002132.14元。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还涉案款1002150元,公安机关于同日发还邮储银行城中支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已偿还拖欠银行的全部本金,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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