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992,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新疆**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途径**乡**村警务室附近被执勤民警挡停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8.7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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