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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930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日20 日凌晨2 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瓜州县小宛农场家中自己喝过啤酒后,在家中休息,2020 年9月20 日早上8 时许驾驶车牌号为甘FY****轻型栏板货车准备去瓜州县城购买物品其驾车沿瓜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314 线路口时,被瓜州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马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l00mL, 随即执勤民警将马某某带至瓜州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后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 l8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马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员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证明马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有C1驾驶证;

2)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明马某某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8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属于隔夜醒酒,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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