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循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16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前后两次冒用其丈夫马某乙已去世的妻子韩某某身份信息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此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冒用韩某某的身份信息到循化县**镇政府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6年1月开始享受养老待遇,截止到2019年1月马某甲共冒领养老金5720元,该费用均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9年4月10日,循化县社保局于将马某甲冒领的5720元养老金全部收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伙同其丈夫马某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领取养老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循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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