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号牌为浙G****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画水镇驶往本市市区,途经稠岭线36KM+100m(本市南市街道茶园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后未及时发现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让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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