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现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号,系退休人员,无前科。因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早8时4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昆区包钢五中站牌乘坐35路公交车蒙B7****(小号:6—****)准备到南桥,上车后因公交司机踩刹车闪了马某甲,二人发生口角。后司机马某乙与马某甲对骂,马某甲突然起身向马某乙冲去,被车上安保人员阻拦,马某甲是否拉拽马某乙无法查清。在二人争吵过程中,公交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友谊大街与林荫路交叉口处等红灯,在公交车绿灯起步时适逢一名老人骑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经过路口,公交车司机未能及时刹车将老人撞倒,由于紧急制动致使车内乘客摔倒,六人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马某甲存在“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并且该案发生的整个过程是由马某甲引发了与公交司机的争吵、司机不顾安全与马某甲对吵、受伤老人闯红灯三个原因共同造成了一个结果,三方在该起事件中都发挥了作用,仅马某甲引发与司机的争吵的一个行为不必然导致案件结果的发生。目前该案已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无法补充更多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对马某甲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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