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乡**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陕K**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由南向北行驶至畜牧局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某甲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4.2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马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4.2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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