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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8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贵BB****号小型轿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路匝道20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血。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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