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系青海**有限公司**,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314****。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海天十字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后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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