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约21至23时,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家中和程某某、马某乙饮酒。次日14时许,马某甲驾驶晋E****8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从家中到郑村镇后河村管网工程工地,约20时许从工地返回途经许嘉线夏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如实供这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隔夜酒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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