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人,无业,住该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06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青B*****号轻式厢式货车沿109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大通路**小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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