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回族,生于1986年*月**日,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6********,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家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农民,群众,无前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鲁H*****的白色起亚K5牌小型轿车,拉着妻子王某某和女儿马某乙来到张家川县龙山镇步行街“火烧翅臂”烧烤店吃饭。其间,他喝了4瓶大瓶装“雪花勇闯天涯”牌啤酒,对此,王某某对其进行了劝阻,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没有理会。吃完饭后他们准备回家,王某某和女儿马某乙便上车坐在后排座位,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前去马路对面汉堡店给女儿买汉堡时碰见同村的马某丙,马某丙并不知道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喝过酒,便搭顺风车回家,其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于是,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便开车沿龙山镇“建新路”向西朝马堡村行驶,同日22时许,当车辆行驶到张秦公路龙山镇西川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查获后,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是143.2mg/100ml。随后,交警就将其带到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20年3月12日,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从所送检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0.23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酒后驾驶车辆时间为深夜22时许,城区夜深人少、道路空旷,且行驶路程较短,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勤交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危险程度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