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在清水县****村商店和朋友马某乙、马某丙等人喝酒,之后返回家中休息。第二天1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驾驶自己牌号为苏U*****的小型轿车由清水县****村出发去清水县人民医院,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苏屲村附近路段时被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带其到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备检。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马某甲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3.71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3.71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马某甲醉酒后于次日被查出醉驾,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劳动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