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5********,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0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0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陕A****Z蓝色昌河牌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血醇浓度为84.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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