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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机关第六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邹平市**三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邹平市某集团总部第三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朋友杨某甲等人在邹平市某饭店参加同学喜宴。席间,马某甲饮用约半斤40多度浏阳河牌白酒。当日19时25分,马某甲醉酒驾驶鲁M83***号小型轿车沿邹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伴一路与邹周路路口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马某甲静脉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2.9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0月4日19时25分,马某甲驾驶鲁M83***号小型轿车沿邹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伴一路与邹周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2020年10月9日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96mg/100ml,邹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马某甲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马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马某甲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马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0月4日,马某甲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马某甲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马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马某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马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96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20年10月4日中午,他和马某甲在某饭店吃饭,马某甲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后来他得知马某甲因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扣。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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