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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街**委**组**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蒋毅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马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9mg/100ml,系醉酒。

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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