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83********,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偃师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豫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巩义市孝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桥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马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年十二月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