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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1********,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延长羁押期限,8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肃州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花园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3.62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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