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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9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9196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路**巷**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3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以珠海**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阮某某共同投资开发**大学珠海分校“**小镇”项目。2013年9月 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阮某某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被害人阮某某将人民币400万元转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指定的帐户内,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收到款项后没有启动开发“**小镇”房地产项目。经查**大学珠海分校没有“**小镇”房地产项目,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小镇”项目。

2016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已退回被害人阮某某的人民币4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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