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大学本科,原汇川区**副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路商住楼。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秦伟,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4日起,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年1月27日0时起,遵义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停止城乡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同年1月26日贵州省疫情领导小组发布《防范疫情从我做起》的通告,要求与2019年12月20日后从武汉市返黔来黔人员有过密切接触史的人员,立即报告当地村(居)委会,并主动居家观察14天以上。
2020年1月21日,杨某某一家三口从武汉返回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居,同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杨某某、马某乙驾车返回**居与杨某某一家三口同吃同住,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贵阳来到**居与上述人员同吃同住。同年1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杨某某、马某乙、刘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驾车到汇川区高坪街道**村**组看望马某甲母亲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杨某某与众多亲友聚餐。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刘某某中途离开驾车到毕节市百里杜鹃刘某某家中过年,并与亲友多次聚餐。2月7日-1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有发热症状后由杨某某陪同先后到泗渡镇卫生院、汇川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期间主动上报了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
202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经诊断为疑似新冠肺炎病例被隔离治疗,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杨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确诊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杨某某密切接触的69人被隔离观察,并导致泗渡镇**居等五个村民组、高坪办事处**村**组等4个村民组、团泽镇**村**组被封闭管理;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刘某某密切接触的13人被隔离观察。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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