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69********,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同心县韦州**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当日同心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同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6日,同心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同心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公告(第1号)》,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所有红白事和家庭集体宴席聚餐活动,并通过同心县人民政府党政信息网、同心县“大城小事”等网站、各基层乡镇广播、张贴宣传单、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等方式予以公告。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原定于2020年1月29日在家中为儿子举办婚宴,其亲家马某乙将同心县政府公告的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禁止办婚宴聚餐”及安排工作人员在路上阻挡过往的亲车等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得知消息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为了如期举办婚宴,逃避政府工作人员阻挡,将举办婚宴的时间由白天改到晚上。2020年1月2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无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心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1号)》的要求以及亲属的劝说,在韦州镇自己家中,如期为儿子马某丙举办婚宴,并邀请30余人出席婚宴(其中苏某某、马某丁、马甲某、马乙某、苏某甲、马丙某、马丁某、苏某乙、苏某丙、马某丙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包括马某丁从西安回到韦州在内的32人被集中隔离),造成32人为密接者,同心县政府安排6个集中隔离点对密接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同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确诊患者是在婚宴上被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感染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