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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寻衅滋事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6********,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中宁县**乡***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马万财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同年11月2日、2020年1月17两次退回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得知其父亲马万财(另案处理)在徐套乡大台子村一处架设光缆的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后,便与其弟弟马某乙(另案处理)一起赶到现场。马某甲到场后看见马万财正在与施工负责人马某丙争吵,便与马万财、马某乙一起将马某丙打了几拳,后为阻止张某某用手机录制视频时被人拉开。

本院认为,马某甲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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