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54********,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镇**村委**庙**号,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道**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澄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澄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以商量还钱为由,将梁某某、谢某某夫妇叫到澄江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其儿子家中,伙同马某乙将梁某某夫妇控制在澄江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长10余小时。期间以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梁某某夫妇违背意愿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7月至8月间,为催逼梁某某偿还债务,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受马某甲邀约,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到梁某某位于澄江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的新房子内守候。
澄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澄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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