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271962********,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2018年9月1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今,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自认为女儿田某某死亡是被其女婿杨某某殴打致死后又灌药伪造现场,不服内蒙古公安机关作出的尸检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到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信访部门及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多部门、同心县信访局等地多部门多次上访无果。于2018年8月27日前往北京公安部上访,工作人员未接受材料,马某甲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8年9月1日马某甲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9日春节期间,马某甲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六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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