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底,马某甲在其朋友寸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内经常发一些大额的转账记录,马某甲就问寸某某在做什么,寸某某告诉马某甲,他和马某乙在帮诈骗犯洗款,并让马某甲帮他找收款二维码,答应每笔给10%的利润,马某甲听了后,就同意了。2020年4月底至2020 年5月初,马某甲明知马某乙和寸某某在帮助诈骗犯洗钱,还找庄某甲、庄某乙拿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寸某某,共帮助洗钱8万多元,获利4000多元。2020年5月中旬,马某甲到长沙找到寸某某和马某乙,一起从事洗款的事情, 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7日马某甲通过提供长沙**超市二维码帮助洗钱4万多元,获利2000 多元。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是否属情节严重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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