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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83********,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个体劳动者,家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25日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完毕后于同年2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吴忠市利通区新东郊市场附近经营的移动公司店铺内,容留杨某某、丁某某、马某乙等20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收取80元至100元的固定台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检查、提取笔录;3、书证;4、物证;5、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虽然在自己经营的店里容留20人赌博,但其只收取固定的台费,没有抽头渔利,也不明知打麻将的人是在赌博,其行为只是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是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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