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50********,回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户籍地。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9月7日、11月3日两次退回平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罗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10月30日、2021年1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马某甲任宁夏平罗**大寺管委会主任期间,其继子马某乙因公司资金周转向马某甲借款。马某甲与寺管会出纳王某某等人协商后,于同年2月15日,将存于王某某个人账户中的**大寺群众募捐款25万元借给马某乙。同年2月17日,马某乙归还了15万元借款。2016年3月份,因剩余10万元借款马某乙未能归还,马某甲与承建**大寺的吴某某协商,以**大寺欠吴某某的建寺工程款抵销马某乙的10万元借款,由马某甲向吴某某还款10万元。2016年4月2日,吴某某向**大寺出具领取建寺工程款10万元领条,用于抵销马某乙的10万元借款。直至2020年12月24日,马某甲将10万元还于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犯罪。马某甲挪用资金数额为10万元,数额较大,量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追诉时效为5年。本案中,马某甲挪用资金的时间为2012年2月15日,案发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已过5年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