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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灵宝市**镇**村**组(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路**花园**栋**)。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2019年1月18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犯罪,2019年10月1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26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20年2月12日、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9日、3月12日、5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4日、1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民警先后两次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乙(另案处理)位于灵宝市**镇**村**组的住宅进行搜查,在马某乙住宅西侧地下室内一双层保险柜下层柜内发现五块黄金,专案组民警当面告知马某甲此黄金属于涉案财物,禁止私自处理。8月下旬的一天,马某丙、马某甲预谋后,由马某甲提供地下室密码,马某丙将被查封保险柜内的五块黄金取出,通过他人予以变卖,共获款575.62万元。所卖黄金钱款中的318万元用于支付所欠**厂矿石加工费;150万元转至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林某某的账号(该账号的实际控制人为马某甲),50万元现金交予马某甲,马某甲将该200万元大部分用于为马某乙等人聘请律师,余55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为了使马某乙等人逃避法律制裁,2018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丁(另案处理)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找关系,让马某甲给李某某50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2018年11月3日,马某甲让何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四公斤黄金送往北京交给孟某某跑关系用,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查获,未能得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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