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3********,**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赫章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释放并对马某甲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7日对马某甲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蒙(赫章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丙、虎某乙(二人已起诉)预谋到赫章县城盗窃摩托车。2019年8月1日晚,马某丙、虎某乙二人来到赫章县******,盗窃了张某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兆润牌三轮摩托车;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又窜至赫章县******盗窃了张某丁停放在******的公路上的一辆力帆牌三轮摩托车。后马某丙、虎某乙将盗来的两辆摩托车在威宁县******分别以1800元、22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甲。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张某丙被盗的兆润牌三轮摩托车价值4872元;张某丁被盗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0176元。马某甲家属于2020年7月6日分别与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丙人民币8800元、赔偿张某丁人民币11080元,张某丙、张某丁于2020年7月6日出具谅解书,谅解马某甲。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