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79********,回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0时许,马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东丽区小东庄马子华牛肉拉面馆门前烤羊肉串时,被害人翟某某因排烟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其追打,在追打中翟某某摔倒在地,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马某丙(另案处理)分别持塑料凳子对被害人翟某某头面部、腰腿部进行砸击,造成翟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翟某某眼部、面部瘢痕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头皮瘢痕、泪器损伤伴溢泪、颌骨骨折、腰椎Ll、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已赔偿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且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