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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回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8********,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乡**村**组**号,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无前科。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其妻子李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李某甲母亲马某乙让三女儿李某乙叫被害人李某丙前来劝架,李某丙到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家后便骂马某甲说:“你个矬半截子,你要咋哩”?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骂李某丙说:“你看就不日你娘了”,接着,二人便往一起激时被李某丁拉开,此时,被害人李某丙儿子李某戊赶到马某甲家,抓住马某甲头发,在其头上、脸上连击数拳,后李某丙、李某戊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马某甲拿起地上的镰刀顺势抡了一下,镰刀将李某丙右腹部砍伤,李某丙被家人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丙因锐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肝破裂”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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