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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功检刑不诉〔2023〕7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91*********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4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30日,在武功县*镇*村马某乙(马某甲父亲)经营的棺材店,因被害人赵某甲与父亲赵某乙在店内买木板期间与冯某某(马某甲母亲)发生口角,被害人赵某甲在店门口对马某甲家人进行口头侮辱,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追出大门,在大门口与赵某甲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马某甲造成赵某甲唇部裂伤。经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赵某甲因外伤致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疤痕长度在一厘米以上,赵某甲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3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甲自愿达成和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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