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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马某乙,男,生于199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81998********,家住礼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及其他人一同在礼县**镇街道“**”店喝酒,期间马某甲与马某乙发生口角争吵,在此过程中,马某甲先后两次拿起空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马某乙头部,致马某乙头部受伤,后被送往礼县第二人民医院、天水四O七医院治疗,经天水四O七医院诊断:马某乙伤情1.广泛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裂伤。经甘肃省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甲能及时救治被害人,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马某甲到案后能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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