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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杀人案)_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67********,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萨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萨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鲁志强,系甘肃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日喀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被不起诉人马某乙和被害人马某丙前往萨迦县收购毛驴。期间,马某乙与马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马某乙用小刀桶伤了马某丙的左大臂,后当地村民次某某和马某甲的陪护下,马某丙在萨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马某甲帮马某丙上厕所,因二人许久未回病房,次某某前往医院门口找二人行踪时只见马某甲一人回医院。2002年1月18日晚上,马某甲和马某乙来到医院厕所附近,马某甲扛着装有马某丙尸体的尼龙袋,马某乙跟随其后,二人将尸体埋在萨迦县人民医院西南约600米的土堆处,后隐姓埋名,逃亡在外。日喀则地区公安处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他人用手扼颈窒息死亡。侦查机关认为,马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仍然认为,日喀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认定故意杀人的事实中,缺乏直接证据及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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