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景泰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统勃,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罗永彤,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将该案指定由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日8时许,景泰县**镇**北路**小区的居民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甘D*****东风雪铁龙轿车从小区内车位往外倒车时,车尾与同时正驶入小区的司某甲(系马某甲妻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A*****奔驰轿车车头发生轻微刮蹭,陈某甲的女儿李某甲和儿子李某乙到现场了解情况,李某甲给其在兰州新区的未婚夫张某甲打电话说明情况。司某甲相继叫来司机卢某甲和侄子司某乙(司某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了双方的车辆只是轻微刮蹭,没有明显的损坏,让双方自行商量解决后离开。双方在商议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卢某甲在李某乙脸上打了一拳,致使李某乙鼻子处轻微划伤,并在李某乙胸口处踢了一脚,随后双方各自离开。
当日10时许,张某甲从兰州新区返回景泰,打听到卢某甲的电话,并和卢某甲约到景泰县**小区门口处理车辆刮蹭及殴打李某乙的事情。之后张某甲开车拉着王某甲,还有沈某某、尚某某等10余人去了**小区。在**小区门口等到了卢某甲和司某乙,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最终致使王某甲、卢某甲、司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时三人均未做伤情鉴定。
事发后,张某甲一直逃避在外,几名陌生男子经常在张某甲家门口蹲守。张某甲家人因慑于马某甲在社会上的名声,害怕张某甲受到马某甲等人的打击报复和公安机关的处罚。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意欲处理张某甲等人与卢某甲和司某乙相互打架的事情,故委托朋友王某乙找马某甲商量处理此事。王某甲因和马某甲不熟悉,遂找到汪某某,让汪某某找马某甲商量此事。马某甲以陈某甲开车刮蹭其车辆及其侄子司某丙和司机卢某甲被张某甲等人殴打丢了其面子为由,提出处理此事需20万元左右,张某乙为了让张某甲免受打击报复和法律追究,被迫将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及价值2800余元的名贵烟酒送到马某甲办公室中,当时在场的还有王某乙、汪某某,马某甲拿到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后安排司某乙和卢某甲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写明一张收到张某甲医疗赔偿费3200元的收条。至此马某甲才答应对此事再不做追究并承诺会处理派出所报案的事情。马某甲拿到银行卡后安排卢某甲在5天时间内通过取现、转账、刷卡等方式将银行卡中的20万元全部取走,其中马某甲分得2万元,卢某甲分得8万元,司某乙分得10万元。
另查明:2016年4月8日,马某丙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以其位于景泰县**镇的**农场土地证作为抵押,向马某甲借款300万元(实际收到借款282万,马某甲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8万), 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口头约定月利息为六分,到还款期限后,马某丙未按时归还借款,马某甲便提出需要找人作担保,马马某丙向马某甲推荐了几个人后马某甲都不同意担保,随后马某丙将马某丁推荐给马某甲,马某甲了解马某丁的经济情况便同意马某丁作担保。2017年1月份,马某甲多次向马某丙要钱无果后,便将担保人马某丁约至兰州市城关区**公馆。马某丁和其朋友陈某甲、王某丙驾驶马某丁的宝马740轿车(车牌号为甘D*****)赶往**公馆。到兰州后马某丁将车停在离**公馆较远的路边并安排陈某甲和王某丙在车内坐着,防止马某甲将车扣走。随后马某丁一人到**公馆找马某甲协商还钱的事情,马某丁没钱归还马某甲,马某甲不让马某丁离开,马某丁便给马某丙打电话说不还钱马某甲不让其离开还要扣车的情况,之后马某丙赶往**公馆内,和马某甲协商还钱的事宜,经协商马某丙给马某甲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在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丁协商还钱期间,马某甲安排罗某某和一个陌生男子到马某丁的宝马车上守着,并说如果马某丁不还钱就将马某丁的宝马车扣下。罗某某和陌生男子一直在车上坐到下午,陈某甲和王某丙要开车去吃饭,被罗某某和陌生男子阻止不让他们将车开走。直到当天晚上11点左右,马某丁从**公馆出来后,罗某某和陌生男子接到马某甲的电话后才离开。整个过程持续长达九个小时之久。
2017年8月4日,马某甲、苟某甲、卢某乙在兰州市西固区找到马某丁要钱。在马某丁没有还钱的情况下,马某甲将马某丁带至自己的路虎发现4越野车上拉到嘉峪关找马某丙要钱。马某甲等人在嘉峪关**酒店内找到马某丙并与其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当晚马某甲等人自行开房住在酒店,第二天驾车离开,马某丁则自己乘坐高铁返回兰州。过了五、六天,马某甲等人在景泰县自来水公司附近一座茶楼内找到马某丁,马某甲带着苟某甲、卢姓男子还有三、四个小伙子向马某丁要钱,马某甲说没钱不让马某丁离开,马某丁被迫留在茶楼七个小时左右,马某甲要钱无果,将马某丁放走让其找钱。又过了几天,马某甲和化某某在景泰**局旁的**店内按摩,马某甲将马某丁叫到**店内要钱,马某丁使用自己的三星牌W2017手机(价值1. 5万元)在与马某丙打电话联系时,马某甲将电话从马某丁手中夺去与马某丙说还钱的事情,马某甲与马某丙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马某甲将马某丁的三星W2017手机摔坏在地,后马某甲又将马某丁带至自己位于景泰县**办公室内和苟某甲继续向马某丁要钱,马某丁在马某甲的办公室待了两个小时左右,马某甲要钱无果才让马某丁离开。
马某甲因长期多次以威胁、辱骂的方式找马某丁要钱,马某丁被迫在外躲藏,致使马某丁在2017年7月份承包的景泰县**乡的**工程无法正常开工,马某丁被迫将工程转包给别人。马某甲长期向担保人马某丁要钱,对马某丁的生活和生产经济造成极大的影响。在2017年12月31日,马某丁回家过年被马某甲得知,马某甲驾驶自己的奔驰车到马某丁家楼下找马某丁要钱,后开车将马某丁和马某丁父亲马某戊带至**幼儿园门口,向马某戊要钱并进行辱骂,马某丁因为害怕其父马某戊被打便带其父亲逃离现场。随后马某丁因为害怕马某甲再次找自己及家人要钱,便和司机苟某乙驾车去往西安躲藏十日之久。之后马某甲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恐吓威胁的方式逼迫马某丁还钱,马某丁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3日,以担保人的身份替马某丙给马某甲还款100万元。事后马某甲再未向马某丁要钱。在2018年5月4日马某甲将马某丙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诉状中马某甲并未提及马某丁所还100万元的事情。
另查明:2009年7月份(具体时间不详),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甲在开发**小区时,因**土地开发问题与魏某甲发生争议,张某甲在和魏某甲多次协调无果后,魏某甲雇佣一辆装载机将张某甲工地挖好的两个井桩填埋,骚扰工地施工。魏某甲阻止张某甲施工队无果后,得知马某甲在景泰县城名声大,经常替人摆事。于是给马某甲2万元,指使马某甲阻止张某甲施工。2009年8月21日,张某甲在对**小区**号楼的基地井桩开挖的过程中,马某甲受魏某甲雇佣带着十几个人拿着洋镐把和长刀,开着一台装载机将张某甲工地的围墙推倒进入到工地。马某甲站在装载机上指挥将工地已经挖好的井桩填埋了二、三十个。张某甲的妻子张某乙见状后躺在地上阻止铲车填埋井桩马某甲安排人将张某乙强行拖走。后张某甲工地的工程监理马某乙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调解后,马某甲等人停止填埋井桩并离开。
另查明:2009年9月24日17时许,马某甲因之前其妻子在景泰县**专卖店买的鞋太大到店内要求店主陈某乙换双新鞋,陈某乙认为马某甲要求换的鞋已被穿过不同意换鞋,双方便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马某甲使用**专卖店内放置的玻璃茶杯将陈某乙的头部砸破,玻璃碎片将陈某乙的左眼皮划破。随后马某甲逃离现场,陈某乙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马某甲找到景泰县**专卖店的老板赵某某和景泰县**专卖店的老板魏某乙给陈某乙说情,陈某乙碍于同行业老板的情面,也慑于马某甲的淫威,再未敢追究此事。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等人社会影响力极大,充当地下执法队,强行出面摆事,使得当地很多群众对马某甲的行为敢怒不敢言,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认定马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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