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9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门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9日23时许,马某乙、冶某某、马某丙、白某某、马某甲五人在浩门镇民俗街“光阴的故事”酒吧喝醉酒后,驾驶两辆车前往北环路李某甲开设的**棋牌室,冶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在前,马某甲、白某某在后,到达**棋牌室后,先到达的冶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先用力砸关闭的卷闸门,后由棋牌室内的人将门打开,冶某某等五人进入棋牌室,当时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棋牌室内打麻将,接着马某乙无故的先用棋牌室内的一张圆凳甩打到棋牌室老板李某甲的肩部,接着用拳头打了赵某某与赵某某的上身部位,在此期间马某乙将棋牌室内的一张麻将桌掀翻在地,造成损坏,马某乙打人结束后,冶某某便叫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与其一同推“二八杠”,由冶某某坐庄,李某甲等人下注,李某甲等人出于恐惧心理,同意下注,打麻将开始前冶某某与马某乙安排其他人将棋牌室卷闸门拉下来,冶某某恐吓对方的人如果当晚棋牌室内进入一人或离开一人,就用刀戳掉,白某某收走了部分人员的手机,接着冶某某叫马某丙前往银行为其取来20000元现金,同时马某丙将一把刀子带在自己身上使对方加深了恐惧心理,钱取回来后一同推二八杠约30分钟,冶某某赢钱约1000元后五人一同离开棋牌室,事后李某甲对当晚损坏的物品进行维修,麻将桌维修费用800元,玻璃门维修费用500元,损坏的圆凳价值90元,共计1390元,后冶某某凑钱给李某甲损坏麻将桌赔偿2000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门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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