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向马某乙购买的在扶绥县中东镇维旧村罗维屯附近名为“古华”山上的桉树,并将砍伐的木材装运销售后,得款43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林木现场位于崇左市凤凰山林场罗维分场1林班15.18、15.19小班,滥伐面积0.15公顷,树种为尾叶桉,蓄积量为10.2立方米。2020年6月19日,马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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