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5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泾**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宁A****五菱之光面包车拉乘杨某某、马某乙(均另案处理)至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西侧靠近人工湖旁边(中卫博物馆对面)的停车位时,发现何某某停放的宁E****路虎揽胜汽车后排有一手提包。马某甲将车停放在隆祥路负责接应,马某乙下车后戴上口罩、手戴橡胶手套,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平角螺丝撬路虎揽胜汽车右后方车玻璃,杨某某站在对面的绿化带上放哨,当有人经过时咳嗽两声提醒马某乙。马某乙用平角螺丝刀无法撬开路虎揽胜汽车右后方车玻璃。马某乙抓住停车位旁边的树,将身体腾空用脚将车玻璃踹开爬进车内。马某乙将何某某放在车内后排的一个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7500元、律师证、U盘等物品。马某乙盗窃得手后和杨某某到隆祥路口找到开车接应的马某甲,后三人驾车逃跑至甘肃平凉市,并将盗窃得手的7500元现金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马某甲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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